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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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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2020-12-04
  • 来源: 本站

对于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风险提示,出现问题的P2P借贷平台一般会以非法集资犯罪定罪。


第一,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借贷平台没有非法集资风险。因为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只是搭建了一个信息沟通的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资金流转,没有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具有非法集资风险。


第二,真正的资金托管模式能有效降低P2P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资金托管的含义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从而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以利民网为例,当投资人和借款人注册时,需要通过利民网平台,登录到第三方双乾支付开通自己的IPS账户,平台也会在第三方支付开通了商户号,但只能做资金解冻和退款两种操作,而不能执行转账与提现操作。投资人充值时是将银行卡中的金钱充值到其在双乾的IPS账户,不是充值到利民网的平台账户,实际上客户在利民网注册的用户名只是起到一个资金对账作用,信息流和资金流分开。在这种资金托管模式下,平台对第三方托管的资金并不形成控制关系,不能任意体现,第三方托管账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对资金具有控制能力,不能认定平台实施了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小。但是大量的P2P平台所宣称的资金托管模式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中间账户,将资金归集到中间账户,支付机构仅承担通道作用,平台对账户资金具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第三方支付机构上开立的平台账户,属于募集资金的平台,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的风险。


第三,P2P借贷平台自融与互融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较大。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借贷平台统计,目前的问题平台中约有四分之一涉嫌自融,所谓自融平台主要是指P2P平台资金没有流向真实借款人,而是平台本身或股东借款自用,用于平台、股东的自有企业或偿还债务等。所谓互融,同样是平台没有把资金流向真实借款人,而是投入到其他收益率更高的借贷平台。无论是自融还是互融,都涉嫌以欺骗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本身运营风险较大,一旦资金链断裂,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比如,2013年6月上线的东方创投,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邓某。9月底,一则关于邓某在开平台之前背负巨额债务的消息在网上传开,随后又有投资人发现邓某将东方创投的巨额融资用来归还之前的高利贷,购买豪车、名贵手表和一家商铺。种种信息造成投资人信任缺失,形成挤兑,之后东方创投资金链断裂,2013年11月初,邓某投案自首,投资人损失达5000万元左右。2014年初,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资金池易转变为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加大。资金池就是网贷平台没有将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而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是指骗人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P2P借贷平台形成资金池对借贷双方资金形成控制关系后,一旦资金运营出现问题,容易转向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以维系平台的运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庞氏骗局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第五,异化产品增大了P2P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犯罪刑事风险。部分平台的具体产品涉及隐含了风险,有的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尤其是秒标和净值标。秒标是指满标后自动还款的借款需求,因期限短、回报率高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净值标是指P2P平台的投资者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在平台上发布的借款需求,这一过程可以不停循环。秒标和净值标如果大量存在,不仅威胁到平台资金安全,也属于欺骗手段获取客户资金的主要手段,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对于P2P借贷平台提示,这样增大了平台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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