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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了信用卡,信用卡的推出加速了经济发展,现在有不少不法分子看到了信用卡的薄弱面,开始铤而走险走上了信用卡犯罪的道路,有些却身在其中还不自知。
随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商家、互联网+消费模式的不断深化和广泛应用,部分犯罪嫌疑人打着“消费返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股权投资”“共享经济”等幌子,假借“P2P”“慈善”“创新”等名义,扭曲国家政策,从事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欺骗性强,诱惑力大,给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给打击犯罪带来障碍和困难,亟待从以下三个方面破解涉众型金融犯罪定罪之惑。
按照《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另外还有其他章节的非法经营罪之买卖外汇行为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构的理财项目非法集资,骗取人们的钱财。这种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老年居民是比较容易上当的。而在金融犯罪中,还有一种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很常见。那么,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