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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三万元以上。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其他较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