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犯罪

什么是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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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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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相关内容:重大犯罪对应的自然就是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或者存在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那这样的行为其实就可以认定为重大刑事犯罪。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什么是重大刑事犯罪呢?若你不是很清楚。


一、什么是重大刑事犯罪


重大刑事案件指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


二、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2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3年;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


三、减刑的限制有哪些


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限度与幅度作了如下规定:


(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得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外,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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