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RELATED CRIME

涉外犯罪

法律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 浏览数量:0
  • 作者: 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2020-11-30
  • 来源: 本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期间包括承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的诉讼期限两大类。通常,涉外案件诉讼期间可以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期间一致,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以上罗列了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类期间,对于侦查、执行程序中,以及简易程序中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诉讼期限的规定在此不作一一列举。这些法定的期间应当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地遵守,但是由于涉外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许多特殊的情况,所以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有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第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一般都需要翻译,这就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再加上邮寄等因素,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适当延长有关的法定期限;第五,办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协助,需要我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国办理具体事宜,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要延长时间,因而难以在通常的办案期限内完成有关诉讼。


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更改,必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


(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


(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下一篇:无
一键拨号
扫码咨询
一键拨号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