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0 作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0-06-30 来源:本站
一、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告诉您夫妻共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构成?
1、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2、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一般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1、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5、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6、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科普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五、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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